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三和研究 | 交通肇事罪中受害人能要精神抚慰金吗?

2023-03-06

引 言
      最近笔者代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辆大车在禁行区域逆行,拐弯时不慎撞倒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并遭到辗轧,电动车驾驶人受到重伤,后座上的孩子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车上的两人不负责任。

无疑此次交通事故中大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安也很快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程序也同步进行中,庭审中双方及保险公司对赔偿问题争议不大,但对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抚慰金产生了重大分歧,双方各执一词。

名词解释


      精神抚慰金全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不支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以受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河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肇事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支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还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赔偿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1179条和第1183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民法典》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以上法律可以推断出因交通肇事罪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观点
      笔者经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裁判文书检索筛选,发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也看出在实践中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存在诸多争议。
笔者倾向于支持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观点。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害人是可以拿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反如果交通事故更严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受害人反而拿不到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情感和常理上让人无法让人接受。
      从法理上讲,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主体虽然是肇事司机,但最终也都由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的发生只是保险赔偿的一个充分要件,而这个事故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事故当事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因素并不影响保险赔偿,这些因素在保险条款中根本没有述及。又由于交强险合同项下既包括物质损失又包括精神损失,因此,因交通肇事犯罪侵权,肇事者虽已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并不影响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途径也是畅通的。
      如果肇事司机想寻求受害方的谅解,获得谅解书以便减轻刑事处罚的话,双方可以充分协商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达成新的一致意见,此数额就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最高5万的限额了,对受害者来说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途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只要在路上,不管你是开车还是不开车,都要多加注意,不要等事情发生时后悔莫及。
律师简介
申景林律师
劳动关系管理师
国企10年法务工作经验
擅长劳动工伤领域,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婚姻家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