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三和研究 | 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能否同时主张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

2023-03-14

引 言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能是一名企业职工,而交通事故发生在其因公出差期间或上下班途中,这种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如果这名职工主张“双重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呢?
一、争议观点
(一)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受害人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二)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医疗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三)不支持重复项目的“双重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平”以及不能因同一损害而获得法外利益的法律原则,对于直接损失以及重复(竞合)项目,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不支持双重赔偿。受害人已经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待遇获得重复项目赔偿的,不再支持其他方的赔偿,尚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支持其他方补足差额。
二、裁判案例
(一)邓某1、邓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黔26民终887号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的请求权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而且互不影响,从而决定了二者在赔偿责任上并不存在冲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的规定,受害人在获得工伤待遇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依据法律规定向侵权责任人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亦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
(二)王某、合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9)皖民再13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即使侵权人已赔偿,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西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041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陈某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自身权利,但应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即对于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按赔偿项目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所分的类别分别确定处理原则。本案中,陈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上诉请均为财产性重复赔偿项目,此类项目系陈某因交通事故的实际损失,如重复赔偿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此类项目的计算,应采取同一赔偿项目就高进行折抵的原则来处理比较合理。现陈某在交通事故中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损失,均已在(2019)陕0114号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处理,且判决中确定的金额均大于本案陈某的同项目诉请,故陈某在本案中再次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某在因第三人侵权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误工期高于停工留薪期,如重复赔偿有违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不再予以支持。
(四)张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9)京民再16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鉴定为工伤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主要责任在于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工伤赔偿是单位职工的一种保险待遇,是为尽快解决赔偿而设,并不当然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既是交通事故侵权人又是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人,故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重合,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不足部分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小结
      总结律师检索到的近几年来法院案例发现,主流观点是支持受害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又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是全国不同地区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形。
另外,现实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用人单位既是交通事故侵权主体又是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因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具有重合性,此时部分赔偿项目不支持“双重赔偿”。
三、律师提示
      就用人单位而言,一般认为单位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侵权人赔偿,与单位无关。但是,单位职工一旦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工伤,在获得侵权责任赔偿的同时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虽然工伤待遇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单位若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因此,建议单位在员工入职后,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以免给单位造成损失。
      就单位职工而言,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谈话笔录、因受伤产生损失的相关票据等。申请认定工伤时,应保留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及时向社保部门提交工伤认定材料,以免错过工伤认定的时限,影响后续自己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律师简介
王丽律师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企业合规、借款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