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出土文物引发的名誉权、荣誉权及合伙纠纷案

2014-11-20 17:39:04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王某等16人个人合伙承包沙场进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从沙场沙堆内发现一把战国时期的青铜宝剑。在发现该宝剑后,所有合伙人均同意由王某暂时保管,在确定宝剑价值后上交国家。但是在保管期间,王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将宝剑上交至定州市博物馆,该宝剑后被国家文物部门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王某也因此获得了荣誉证书及奖金。其他合伙人在得知此消息后,以王某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行动为理由开除了王某在沙场的股份。王某不服该除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除名行为无效并恢复其股份。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过程中,王某向新闻媒体陈述其他合伙人之所以开除其股份是因为原本想对外进行出售的文物被王某擅自交给国家。其余15名合伙人在看到新闻报道后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名誉权及荣誉权,同时要求将上交文物的荣誉授予沙场全体合伙人。本案经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上百家新闻媒体进行过报道,社会影响面突出。

 二、律师代理情况

赵哲锋、杨玉和两位律师在接受沙场15名合伙人委托之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顶住了对委托人不利的巨大外界舆论压力。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参考案例不多,而且本案当中对委托人最为不利的并非法律规定,而是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先入为主的舆论压力,当时的状态下所有的新闻评论完全呈现一边倒的状态,都认为王某上交出土文物利国利民,理应获得社会舆论的高度赞扬,而沙场的其他合伙人似乎都有了见财起意、意图侵吞文物的社会舆论评价。这对于本案日后的发展极为不利。承办律师顶住了对委托人不利的巨大外界舆论压力。在国家相关法律尚未对个人合伙进行明确规定的基础上比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从案件本身实际情况、诉讼时效、日后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等角度出发,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名誉侵权一案中,牢牢把握住“出土宝剑是否应该上交国家”和“出土宝剑应该以谁的名义上交国家”这一核心问题。同时结合《民法通则》和《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翔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受到所有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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