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高某强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二审一案

2018-03-30 17: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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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期徒刑   防卫过当  发回重审


案 情 简 介               

      2016年6月,潘某某纠集人员至高某强门口,将高某强叫出门后对其进行殴打。高某强返回家中,拿出刀再次出门与潘某某等人进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潘某某摔倒,高某强对潘某某捅刺数刀,高某强也被潘某某带来的人打伤。后高某强与潘某某分别被送往医院救治,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强之损伤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被害人过错、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高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高某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2018年1月,我所高飞律师、李闯律师接受指派担任高某强涉嫌犯故意杀人一案二审程序的辩护人。经会见并查阅案件卷宗,辩护律师发现高某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向二审法庭提交辩护意见时,重点阐明了高某强构成正当防卫,但是超过必要限度的意见。该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2018年2月,二审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的裁定。

以案析法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本案当中,在潘某某等人来到高某强家门口寻衅滋事之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在公力救济无法及时实现时,高某强选择了自力救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防卫对象也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这些都表明高某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高某强的行为不当之处在于,其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在潘某某摔倒的情况下,高某强仍然刀扎潘某某,最终造成了潘某某死亡的危害结果。

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某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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