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例选编(六)| 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嫌犯罪的单位注销后应以单位犯罪进行评价

2023-07-28


要旨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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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对单位犯罪的追诉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辩护工作应重视法律、司法解释的检索,对于有疑问的问题尽量通过法律、司法解释检索,找到相关的依据,解决工作中的疑问。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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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单位犯罪   

涉嫌犯罪单位注销   量刑标准   

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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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河北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和公司副总及部长在石家庄市设立集资点,以成立“某农业公司”投资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通过与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经审计:报案投资金额3300万元,损失金额3030万元。被告人刘某系公司副总,主要负责培训事务,参与该公司集资事项并从中获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表示其是公司培训部负责人,不参与决策,但其本人当庭认罪认罚。刘某认可起诉书中对其任职副总和负责培训事务的指控,认可参与该公司集资事项并从中获取部分利益。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虽然涉嫌犯罪的单位河北某农业公司已经注销,但仍应以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对全案进行评价,对被告人以单位犯罪量刑标准进行量刑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应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被告人认可判决结果,未上诉。

辩护意见分析

被告人刘某被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反复研读卷宗、梳理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刘某沟通案情。辩护人发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系以河北某农业有限公司名义实施,且大部分集资款,打入了该单位账户,但是,河北某农业公司在本案立案侦查前已经注销。

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按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规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追诉标准是不同的,对个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更为严厉。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与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也不同,对单位犯罪追诉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量刑处罚要轻于个人犯罪的量刑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可以以单位犯罪对全案进行定罪评价,对刘某以单位犯罪追诉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量刑处罚,从而达到对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月30日)第二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系以河北某农业有限公司名义实施,且大部分集资款,打入了该单位账户,即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该案符合上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河北某农业有限公司虽然已注销,但仍应以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评价,对单位犯罪的追诉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以单位犯罪量刑标准进行衡量。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办案总结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一定要反复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与被告人对案情进行沟通。在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进行刑法上犯罪构成的判断分析。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归责原则、犯罪构成、处罚标准都是有区别的。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才能准确定罪,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才能精准量刑。

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以及卷宗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案似乎应以单位犯罪进行定罪处罚。那么,如果该案以单位犯罪进行定罪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犯罪单位主体已经消亡的情形下,是否还能以单位犯罪进行评价呢?如果以单位犯罪来评价被告人刘某人参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更为有利于被告人?

辩护人认为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尽量通过法律、司法解释检索,找到相关的依据,解决工作中的疑问。带着上述疑问,辩护人查看了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并对单位犯罪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进行了检索。

辩护人在承办此案前,承办过多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既有单位犯罪案件,也有个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过法律、司法解释检索并结合办案经验,辩护人认为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与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如本案以单位犯罪进行评价,将对被告人更为有利,被告人得到的处罚较轻。本案涉嫌犯罪的单位已经注销,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即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不论单位是否注销均应以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刑法评价。

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如适用单位犯罪进行全案评价对被告人更为有利,辩护人可以提出以单位犯罪进行全案评价的辩护意见,可以使被告人从轻处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赵年,男,中共党员,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专门委员会委员,河北省省直优秀律师。一直坚信“律师不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事业”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坚持将社会责任感融入自己的职业生涯,在每一起案件中履行着自己的承诺。

主要案例: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贾某滥用职权案担任辩护人,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代理被害人家属参与诉讼,该案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涉疫情指导案例;为某企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供辩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