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发布 我所编入一级管理人

2016-09-02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我所成功编入《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一级管理人。

    为编制《河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制定统一评分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量化打分,按照申请人得分情况形成初审名册进公示,公示期满予以公告。经评定,我所在全部申报一级管理人的申请人中,综合得分最高,在《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名册》一级管理人中排名第一。

     据了解,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组织编制全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首次采取分类分级机制。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企业破产案件分为以下三类:(一)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下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第三类案件。(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第二类案件: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下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以下。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第一类案件: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债权人人数在100人以上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1亿元以上;2、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债权人人数在50人以上或破产财产价值、债务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以上;3、破产重整案件; 4、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司制新型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5、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相应的,破产管理人从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其中,一级管理人可以参与一至三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二级管理人可以参与二至三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三级管理人可以参与第三类案件的破产管理工作。

     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所已形成了专门从事破产、强制清算事务的律师团队。多年来,我所担任管理人或作为清算组成员承办了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北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北金谷大厦破产清算案、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辛集市东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北集大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案件,涉及到商贸企业、工业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集团、金融机构等多类型的重整清算企业主体,积累了实务操作工作经验。我所将以此次编入《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为契机,总结以往经验,进一步加强业务能力学习,为我省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